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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4-0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如《办法》所列举的重大事件第一项即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仅这一项,证券法所列举的十一项重大事件,就涵盖了原办法列举的绝

  如《办法》所列举的重大事件第一项即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仅这一项,证券法所列举的十一项重大事件,就涵盖了原办法列举的绝大多数重大事件。除此之外,《办法》所列举的重大事件几乎都是新增,包括: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等等。

  阮万锦说,其中有两项重大事件值得关注。第十六项明确,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或其他有关机关行政处罚;第十八项规定,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监高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规范对外发布信息行为

  刘俊海说,有些公司高管,不分场合,动不动就发布一些很吸引眼球的重大事件,对此新规也作了相应规定。《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监高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要求上市公司制定董监高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新规还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要求。《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明确所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明确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制定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等。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在此还强化了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明确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新增证券服务机构保存工作底稿及配合证监会监督管理的义务,并完善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要求。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1/0402/1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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