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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保冒用他人信息住院,事后无法认定工伤,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2-0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病历本所填名字非本人,致使伍某申请工伤认定受阻,于是状告医院索赔。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受工伤后 为骗保他填写他人姓名 2019年5月,伍某在浏

病历本所填名字非本人,致使伍某申请工伤认定受阻,于是状告医院索赔。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受工伤后 为骗保他填写他人姓名

2019年5月,伍某在浏阳市一建材工厂作业时被电锯割伤了左手指,由该厂同事周某陪同到医院进行治疗。由于伍某刚入职该公司,尚未办理保险手续,但公司有为周某购买了保险,于是伍某在医院以周某的名义接受治疗,并提供了周某的身份证件。

事后,伍某因申请工伤认定受阻,便与医院协商更正病历本名字,遭到医院拒绝。伍某认为病历名字错误系医院未核对患者信息造成,因此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对病历本名字进行更改。

医院方称伍某在住院后一直使用的是周某名字来进行医疗救治,所有的签字、医生问话、护士核对均是以周某的名字来陈述,住院期间从未告知病历书写错误。在医院提供的入院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等书面签字文件中,患者签名处均签写的周某名字。

法院认定:

医院无审核患者真实身份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周住院期间未曾表明自己真实身份及要求更正病历本名字,出院后发现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和报销商业保险时,才要求医院更正,可知伍某非善意,并意图使用他人身份骗取医疗保险金。

法院认为,在紧急救治的情况下,医院并无审核患者真实身份的法定义务,如赋予该项法定义务给医院,遇到紧急情况,可能妨碍及时治疗。伍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作出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且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无过错;从引导社会诚信出发,法院最终判决对伍某要求更正名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就医时,患者除应如实向医生陈述病情之外,还应告知自身的真实身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1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就诊,将导致门(急)诊病历手册、诊断证明、医学检查报告单和交费单据上记录的患者身份信息等记录与实际就诊人员脱节。若发生医疗事故,将无法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对实际就诊人员进行过治疗行为,冒用他人信息就诊的患者将无法直接证明上述医疗行为是否与患者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2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意图骗保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中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4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故意使用投保人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就诊,意图骗取保险金的,相关行为人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3

无法直接通过相关诊断证明对伤残、工伤等进行认定。正如本案中,伍某冒用他人身份就诊,导致其事后申请工伤认定时,因医学证明的登记错误,身份信息与就诊信息等不一致,致使其无法直接被认定为伤残或工伤。另外,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是依据当时患者的病理生理情况作出客观反映的一种记录,病历的书写和修改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已经制作的病历是无法轻易修改的。

(浏阳市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2/0209/2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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