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记录的查阅
1)实验室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记录时,应在《记录借阅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查阅记录。借阅人不得泄密和转借,不得在记录上涂改、划线等。保密记录(档案)的借阅需向业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借阅保密资料申请单》,经最高管理者批准后,可在档案室现场阅读,但不得带离档案室,阅后及时交还业务办公室人员,并办理注销手续。
2)实验室以外人员一般不得借阅和复制记录(档案),确需借阅时须经最高管理者批准,在档案室现场借阅。未经允许,不得摘录、拍照和复印。
2.5 记录的保密
1)记录按照《保护客户机密和所有权程序》进行保密控制。
2)记录借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摘抄或将记录带离指定场所,不得查阅其他无关记录。
3)未经允许,实验室人员不得将记录内容及相关信息透露给与其无关的人员。
2.6 记录的销毁
1)记录保存期满,业务办公室人员整理出超过存档年限的记录,填写《文件资料回收销毁记录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按审批意见进行处置。
2)需要作为参考资料保留过期记录时,需在记录封面醒目处加盖“作废”标识章,并作保留标记,将其与有效记录分开存放。
4 结论
实验室记录贯穿于整个实验室的日常工作中,理应引起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分析人员的高度重视。只有规范地开展记录工作,遵循记录的时限要求、更改要求、标识要求、信息要求,不断完善记录工作才能保证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RB/T 214-2017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8.
[2]GBT -2008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 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S].2015-08-01.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qikandaodu/2021/0325/1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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