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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2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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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五号 2019年11月1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已经辽

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五号

2019年11月1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2日

鞍山市群众诉求办理条例

(2019年11月1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便民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群众诉求,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8890政务便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8890平台)及其他群众诉求渠道,对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提出查询、咨询、求助、意见、建议、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诉求;群众诉求办理,是指有关机关和单位受理与处理群众诉求的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查询、咨询、求助、意见、建议、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诉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为诉求人。

第三条 群众诉求办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群众的思想;坚持暴露问题不可耻,解决问题最重要,为民办事最光荣的工作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源头治理,解决共性问题,坚持以人民满意为唯一评价标准。

建立统一受理、分级负责、高端督办、群众监督、属地属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鞍山市群众工作委员会为本市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的领导议事机构,负责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的统一协调、督办检查,决定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鞍山市群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本市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的指导、考核和协调督办机构,研究制定群众诉求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等制度,通报诉求办理工作情况。

鞍山市群众工作服务中心,依托8890平台开展群众诉求受理、分转、反馈评审、数据汇总等工作,与其他群众诉求平台统称为群众工作服务机构。

鞍山市群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鞍山市群众工作服务中心在鞍山市群众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办理群众诉求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设置专职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立8890工作站,接受鞍山市8890平台的工作指导,与其开展业务对接;鞍山市8890平台接受辽宁省8890平台的工作指导,与其开展业务对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是本市群众诉求办理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群众诉求办理工作。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办理范围之外的群众诉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办理。

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群众诉求办理工作。

第六条 8890平台受理以下诉求事项:(一)涉及群众民生需求的查询、咨询的事项;(二)涉及群众求助、意见、建议、情况反映的事项;(三)涉及群众举报、投诉的事项;(四)涉及群众信访的事项;(五)涉及公益诉讼的建议、投诉事项;(六)涉及企业开办、运营、注销等的事项;(七)涉及生态环境许可申办、生态环境执法及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投诉、举报等事项;(八)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事项;(九)涉及生产和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安全的事项;(十)其他涉及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事项。

8890平台是专门受理群众诉求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政府热线、民心网、市长信箱等诉求渠道纳入8890平台系统内统一管理。

第七条 其他群众诉求渠道诉求事项的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其他群众诉求渠道是指各类紧急求助电话,包括但不限于110、119、120、122等;各行业部门诉求电话;水、电、燃气、供暖等公共服务行业热线和群众直接走访等。

第八条 群众诉求办理实行领导责任制,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对群众诉求办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0/0824/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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