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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法院裁判规则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商业交易中客户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客户名单”也是企业十分看重的经营信息 而不少企业员工在离职时违背职业道德 将客户名单带走的事儿屡见不鲜 此种情况下企业若以侵害商业

商业交易中客户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客户名单”也是企业十分看重的经营信息

而不少企业员工在离职时违背职业道德

将客户名单带走的事儿屡见不鲜

此种情况下企业若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

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司法实践中对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且看法信干货小哥整理的相关裁判规则

本文共计 3146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3 分钟

法信码丨A4.M2251

客户名单的认定

法信 · 裁判规则

1.具有实用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宋俊超、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本案要旨:客户名单中的客户与涉案公司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保持着良好的交易关系,在生产经营中具有实用性,能够为涉案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涉案公司为经营信息制定了具体的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与员工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因此,认定涉案公司制作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员工明知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客户名单的非公开性和商业价值,仍私自与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属于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经营信息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案号:(2016)豫民终34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发布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2.特定情况下客户名单中的电话号码也属于商业秘密--嘉禾县现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志坚等诉李惠君、雷文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般情况下,电话号码是客户名单中的一部分,本身不直接构成商业秘密。若某个群体的电话号码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轻易得知,而是经收集、整理后形成并指向特定的市场交易群体,能为收集者带来现实或潜在的交易机会,电话号码便构成客户名单中的核心内容,仅掌握客户名单中的电话号码亦能开发潜在客户,此时,客户名单中的电话号码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

案号:(2016)湘民终8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16年第2辑(总第28辑)

3.学生名册不属于商业秘密--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理想艺术培训学校与何华华、湖南塞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长沙市岳麓区楚卓美术培训学校、桃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本案要旨:仅记载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和联系电话的学生名册,虽然不能在公开渠道中直接取得,但并不具备隐秘性和难以获得的特点,其他人通过其他普通渠道同样能够实现联系或获得名册中所记载的信息,且学生名册也不含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培训方案虽含有培训时间、学校管理模式和收费标准等培训计划信息的具体内容与形式,但该培训计划信息不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特征,也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

案号:(2017)湘01民终307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4.客户信息记录本不能体现固定交易习惯、长期交易关系的,不构成商业秘密--郑州市国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耀义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秦晓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本案要旨: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是稳定的客户信息。涉案交易发票仅能证明与三家客户进行过交易,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相对较为固定且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交易关系,亦不能体现与客户信息记录本所载客户均存在稳定长期的交易往来;涉案主体也未提供客户名单及信息为其不易获得或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相关证据,涉案客户信息记录本不构成商业秘密。

案号:(2017)苏8602民初8号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5.可经公开渠道获得的客户名称、地址、联系邮箱等信息内容比较简单的客户明细表,不构成商业秘密-- 中山百盛德电子有限公司与廖小军、吴国伟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0/0910/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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