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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9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盘点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1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四川2019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19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落实年”要求,全面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全年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件,

四川2019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19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落实年”要求,全面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全年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件,罚款3053.5万元,严厉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

为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警示作用,现将选取的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某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更换水处理材料后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案

2019年4月,成都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某小区某公司安装的现制现售水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实,该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和3月18日更换了该现制现售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后,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成都市卫生健康委依法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现在很多小区都有现制现售水,也就是小区的“直饮水站”。《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应当加强水质处理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符合要求,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按规定开展日常性水质检测。水质处理设备投入使用前和更换水处理材料后应当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同时,应公示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水质检测报告和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记录等信息。在此提醒广大民众,购买现制现售水时应关注公示信息。

案例2:某酒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案

小提示:

案例3:某游泳池水卫生指标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案

2019年8月,省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遂宁市船山区某游泳池开展双随机抽查,对游泳池水进行了卫生指标抽检。经查实,该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等指标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并且无自抽地下水水质合格的卫生检测报告。省卫生健康委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根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馆)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消费者到游泳场(馆)游泳时,可在该游泳场(馆)公示栏查看检测结果。

案例4:某学校二次供水设施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2019年4月,广元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某学校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实,该学校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二次供水。广元市卫生健康委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学校警告、罚款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因此,学校开展二次供水,也要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应当定期将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监督指导。

案例5: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2019年4月,甘孜州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对某自来水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进行采样检测。经查实,该公司存在水质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转,未按规定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甘孜州卫生健康委依法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根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定期对供水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保证正常运转。各供水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案例6:某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患者投诉举报,对某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实,该门诊部存在使用非医师杨某为患者进行体外碎石、未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患者病历资料等违法行为。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该门诊部警告,罚款4万元,并吊销相关诊疗科目的行政处罚。由于杨某非医师行医并造成严重后果,该局依法将杨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0/1015/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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