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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交易法律关系客体解析(4)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型的大数据交易客体 这类交易客体主要是承揽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客体,合同交易实质是一方的劳动力,但是,

(二)“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型的大数据交易客体

这类交易客体主要是承揽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客体,合同交易实质是一方的劳动力,但是,这种劳动力已经凝聚在一定实体之中,所以,给付的对象是“劳动成果”。这里的“劳动成果”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凝聚一方劳动的实体,二是该实体之上的利益(权利),与“给付”型的客体内涵相同。所以,同样需要先构建起支配性的非智力信息财产权和知识财产权类的大数据财产权,阐述“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型的大数据交易客体才完整。

(三)“提供劳务或服务”型的大数据交易客体

合同交易中,“提供劳务或服务”型的客体实质上就是一方的劳动力,而且,该劳动力具有独立性,是独立的买卖对象,只是交易后,该劳动力外在表现为劳动,其作用对象不同,比如信息服务,劳动对象是信息,按摩服务劳动对象是主体人身,家电维修劳动对象是有体物等。大数据交易中,一方购买另一方的劳动服务于己方大数据,比如大数据维护服务合同等,这类交易的客体就是劳动,纯行为。此类大数据交易客体与传统的此类请求权客体相同。

大数据交易法律关系客体是制定大数据交易合同,解决大数据交易纠纷不可缺少的法律工具,通过分析可见,大数据交易法律关系之客体具有三种不同的形态,客体的具体形态不同,适用法律不同,评判交易公平的尺度和标准等也会不同。“给付”类型的大数据交易客体是“给付”信息,含智力信息或者非智力信息,前者适用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后者只能是参照商品交易,或者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交易双方是以让渡数据的排他获益权,获取对价为目的;“交付工作成果”和“提供劳务服务”型的客体,交易双方本质上是要让渡(获取)一方劳动,取得(支付)相应合同对价,所适用法律与传统请求权客体相同,评判合同的公平、履行方式等,是以让渡劳动一方所付出的劳动为依据。总之,厘清大数据交易客体属性内容,是将大数据交易生产、生活实践中的社会关系规范为法律关系的关键,是大数据确权之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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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正贤(1979- ),男,贵州毕节人,中共贵州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债权、知识产权法、基层治理法治化。

叶 莉(1977- ),女,贵州毕节人,哲学硕士,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编辑部编辑。研究方向:编辑出版、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qikandaodu/2021/0610/1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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