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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2)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1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调查程序。 调查程序包括现场调查、检验鉴定、责任认定四个方面。 1、现场调查。 接到报警后,交警应立即赶赴现场, 2、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

(二)调查程序。

调查程序包括现场调查、检验鉴定、责任认定四个方面。

1、现场调查。

接到报警后,交警应立即赶赴现场,

2、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的程序规定:(1)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长,经交警支队批准最长可延长10日。超过时限的须报省总队批准。如眼部的损伤鉴定要3个月时间。(2)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经公告3个月再不来领取,拍卖上缴国库。(3)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的2日内应将结论的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复印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应重新委托别的机构再行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机构的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别的机构进行,但务必告知交警部门,交警部门予以备案。重新进行只有一次机会。

对检验、鉴定的特别规定:(1)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2)当事人因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评定伤残等级,方便理赔的需要。(3)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由社会评估机构评估。(4)检验、鉴定可由交警部门指派(内部的法医室等),委托(出具书面委托书),也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给了当事人一个很大的自由空间。

对尸体检验的特别规定:(1)急救、医疗、法医均可出具死亡证明。(2)尸体应存放在殡仪馆或医院的停尸间。(3)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下进行,体现了人性化。(4)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但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确定死因,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通知其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签名盖章,拒不签名或盖章的,不影响解剖。因此,不是说亲属不同意,我想解剖还没有办法。(5)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10日办理丧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经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可以火化,可以就地掩埋,已逾期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6)对不明尸体,由法医提取血液、毛发等作dna能识别人身检材、采集必要的信息后,由交警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安康市局,然后在安报以上的报纸刊登认尸启事,10日后无人认领的,由县公安局负责人或支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处理尸体。一旦核查出尸体身份,要及时通知其亲属或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已火化或掩埋的由亲属领回骨灰盒或起尸运回。(7)对无名尸所得赔偿费由交警代管,不得使用,如应赔偿其他事故出事人,从中据实支付。

4、事故责任认定。

确定责任的原则:(1)因一方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的,无法查证事实的逃逸人负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无责任。(4)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其故意犯罪责任。

责任认定的时限:(1)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于简易的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结果确定或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即一般为20天)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2)对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但事故赔偿的当事人一方或几方要求出具认定书的,交警队可在以接到其书面申请后的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其无责任。(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如暴雨之夜两车相撞情形,实在无法确认,则在勘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掌握的事实,送达当事人各方。

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应载明的内容:(1)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2)基本事实;(3)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判断;(4)当事人的过错及应负的责任,有意外原因也应写明;(5)加盖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6)权利告知,包括申请交警队调解的期限,一般为接到认定书后10日内,以及可直接诉诸于县法院。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0/0716/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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