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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11-0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等 早已融入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 一旦涉及纠纷 很多证据都保存在手机和电脑里 法官是如何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 电子证据应如何保存? 接下来通过三起

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等

早已融入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

一旦涉及纠纷

很多证据都保存在手机和电脑里

法官是如何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

电子证据应如何保存?

接下来通过三起案例,

来了解一下

电子证据审查案件审理难点及举证建议!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单位拒不提供内部平台数据,举证倒置支持员工诉求

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为物流公司从事运输工作。2020年6月,物流公司因经营困难倒闭,但欠王某运费十六万余元没有支付。王某提交的证据是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云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运费明细表,但明细表中没有任何签字或者盖章。物流公司不认可明细表,要求王某提交原始的派送单以核对欠付运费的数额。王某说派送单因为数量很多,之前没有想到会通过诉讼解决,所以没有保留全部的原始派送单。派送单都是都过物流公司的平台派送,平台一个月一覆盖,只能通过物流公司的系统账号在平台中查询。

物流公司认可派送单均通过平台派送,但表示物流公司已经因为运营困难解散,很多部门已经不存在了,故物流公司无法查询平台信息也无法再提供物流平台的数据。

法院认为:王某虽未能提交其主张运费的全部基础物流单据,但已经提交了其中部分单据,并对不能提交全部基础单据的原因进行了解释。物流公司作为托运方,其本身未能提供任何物流单据或者相应证据,且作为派单平台的使用一方,不能提交平台查询的数据信息,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王某主张的运费数额,法院予以认可。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应由原告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但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还应考虑原、被告的举证能力而进行分配。例如电子数据保存于单位自行使用的APP或者平台中时,企业员工无法预知将来会进行诉讼,因此一般不会提前保留全部平台数据,或者想保留也会因权限问题而无法提供全部信息。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企业单位,才更为合理,也更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案例二

借条只写化名,支付宝实名信息确认身份后支持原告诉求

基本案情:高某与卢某是老乡,五年前一同来京打工,二人之间平时互相称呼对方的小名“小美”“小安”。卢某向高某借7000元,并给高某写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写的是二人的小名,也没有写明身份证号。之后卢某消失,高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卢某返还借款。但高某提交的借条中,内容为:“ 小安向小美借款7000元”,没有显示高某与卢某的全名,不能证明借款人是卢某。

审理中,法官发现高某仅有小学文化,留存证据的意识不强。另外因其家庭贫困,7000元对其而言是一笔巨款。后高某向法院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但支付宝账户仅显示了卢某的用户名昵称,也没有显示卢某的全名。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支付宝运营商发送了协议查询函,调取支付宝收款方的实名认证信息并证实接收高某转账的收款人就是卢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高某提交的借条并结合支付宝转账记录,能够认定向高某借款的人是被告卢某,故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公民个人向他人出借款项时,一定要让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原件,之后保留一份借款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并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借条中一定要写清楚借贷双方与身份证一致的姓名全称、身份证号码,并同时书写借款金额的大写和小写数字,且借款金额的大小写数字之间不要出现空格以及断行。借款的给付最好通过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完成,且在备注中写明是借款。无论双方在借款之前沟通得多好,之后的情况变化双方都无法掌控,做好前期工作,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聊天记录截图“断章取义”,庭审中登陆微信出示完整记录后认定事实

基本案情: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1/1109/2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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