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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行政执法(2)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1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处室(单位)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处室(单位)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处室(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权力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不同情形,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七条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应当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办公室负责为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执法设备配置到位。

第八条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九条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十条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记录: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二)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三)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的,应当书面记录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更正材料名称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四)决定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文书,载明申请人名称(姓名)、申请事项、补正的理由、内容等,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请人核对签收。

(五)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行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启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局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批准手续。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当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办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等事项。

第十二条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对下列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予以登记:

(一)依职权检查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

(四)其他机关移送的;

(五)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对案源进行审查后,依法决定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不启动理由、依据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依法决定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执法过程、结果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

第十三条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立即进行案源登记,并自发现案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源录入行政执法平台。

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源进行审查后,依法决定不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不启动理由、依据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依法决定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将执法过程、结果等事项告知提供案源的单位和个人,并书面记录告知情况。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0/0713/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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