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删除有效证据信息的;
(二)擅自借给其他人员使用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视频音频执法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或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视频音频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视频音频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使用视频音频记录设备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保管不妥造成视频音频记录设备遗失、被盗或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视频音频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局上级部门对行政执法视频音频记录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另有规定的,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0/0713/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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