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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行政执法(7)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1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在实施以下行政执法管理活动时应当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取视频音频记录方式: (一)易引起行政争议,后续可能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投诉或者上访的; (二

在实施以下行政执法管理活动时应当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取视频音频记录方式:

(一)易引起行政争议,后续可能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投诉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的;

(五)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抽样取证的;

(七)留置送达、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八)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采用视频音频记录方式保存证据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视频音频记录的。

第六条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视频音频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视频音频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视频音频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视频音频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进行视频音频执法记录的原因和依据,报所属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采用视频音频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九条在进行执法过程全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设备进行视频音频记录。

第十条对于现场执法活动,开展视频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视频音频资料储存至执法平台或者本部门专用存储器;因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移交。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视频音频执法记录。

第十二条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采取视频音频取证设备获取的视频音频资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音频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现场执法视频音频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四条日常巡查的视频音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作为证据使用的视频音频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五条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应当负责执法视频音频记录设备日常管理、维护,执法设备的增配、维护、更新等要进行记录,明确专人负责执法全过程视频音频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局采集的行政执法视频音频资料的,应当经局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视频音频资料保管人应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任何处室(单位)、个人不得伪造、剪接、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视频音频记录。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视频音频执法记录。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视频音频记录信息的,应当经局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复制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视频音频记录设备和资料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0/0713/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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