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主页 > 综合新闻 >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行政执法(4)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1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

第二十四条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制作专家论证会记录或者专家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作出执法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的,应当制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书,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

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

第二十六条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

(四)适用依据(含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五)决定采取的行政措施;

(六)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九)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执行与送达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人员签收等内容予以记录;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三)邮寄送达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文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当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采用委托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出具委托函,对委托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

(六)转交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应当记录转交原因,并收回由送达人、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七)公告送达的,应当在行政执法案卷中书面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在被征收区域内公告送达征收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公告起止日期,并在公告现场拍照或者视频留存公告开始日及结束日的公告情况。

第二十八条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该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履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按期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并进行记录,对实地核查情况,也可根据执法需要采用音视频执法设备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申辩的,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我局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对申请的过程及执行结果进行记录。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当采用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执行过程。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0/0713/359.html

上一篇:神东煤炭集团寸草塔二矿上半年修旧利废省出3
下一篇: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大地保险九江中心支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