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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行政执法(3)

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1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三章 调查取证的记录 第十四条 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证件情况应当

第三章 调查取证的记录

第十四条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及出示证件情况应当在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

第十五条局执法处室(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书;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中载明;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

(四)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通知书以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六)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法定的行政执法文书;

(七)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机构和专家出具结论性意见书等文书;

(八)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应当对告知过程进行记录;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回避申请的,应当书面记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姓名、申请理由和执法机关的审核意见及意见告知情况等事项;

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上述调查取证活动涉及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规定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注明,同时由行政执法人员、有关见证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除制作法定文书外,还应当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取音视频记录方式(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采取视音频记录的除外):

(一)易引起行政争议,后续可能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投诉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

(三)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四)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的;

(五)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

(六)抽样取证的;

(七)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采用音视频记录方式保存证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视频记录的。

第十七条对于现场执法活动,开展音视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第十八条采用音视频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处室(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回避申请的,应当书面记录告知权利情况、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姓名、申请理由和执法机关的审核意见及意见告知情况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执法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局行政执法处室(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审批文书,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应当对局分管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经局法制审核,应当制作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文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法制审核意见;需要集体讨论,应当制作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

文章来源:《信息记录材料》 网址: http://www.xxjlcl.cn/zonghexinwen/2020/0713/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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